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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2020昆山楼市政策出炉,涉及*、公民同招、房贷…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20-12-30 14:29:21

 谁也想不到,2020年的*后几天

  苏州市户籍新政发布

  “ 租房即可*”

  将长三角抢人大战,在年底推向了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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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楼市有太多魔幻的事情

  昆山楼市也是新政频发

  涉及人才、*、租房、精.装房、房贷利率...

  对于购房者来说,制胜2021年

  必要先了解清楚昆山*新楼市政策

  2020昆山楼市年终盘点

  ↓

       2020.5.1

  昆山人才*政策,本科*无需社保

  5月1日,苏州人才*新政正式实施

  本科直接*,无需社保

  大专6个月社保,也可以*

  昆山也处于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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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

  调整人才*相关政策的通知

  上下滑动查看政策全文

  ↓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加快构筑人才竞争发展新优势,奋力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市政府决定对人才*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

  四、申请及办理

  符合*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五、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予以惩戒。在人才*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八、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8日

  昆山人才*政策执行

  与楼市来说,意味着一大批人才将*昆山

  为昆山带来更多潜在购房人口

  这些人拥有可以在昆山买3套房的资格

2020.6.29

  昆山公民同招,4所民办*触发摇号

  根据2020年义务教育民办*招生意见

  今年昆山共有4所民办*触发摇号

  通海、秀峰、开发区国际*、国际*

  已于6月29日完成电脑随机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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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其余的民办*

  因为总的报名人数小于招生人数

  所以并未触发摇号

  2020年秋季昆山义务教育*

  新生入学报名录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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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与民办教育这场竞争中

  公民同招,突出公办*的地位和意义

  因此,不少家长会选择学区.房来保底

  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利好学区.房

2020.8.12

  昆山个人房贷统一转换为LPR定价

  8月12日,工建农中邮储五家国有大行

  同时发布公告

  将于8月25日起

  对批量转换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

  按照相关规则统一调整为LPR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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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同时明确,批量转换完成后

  若对转换结果有异议

  可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

  通过相关渠道自助转回或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

  目前,昆山各大银行LPR利率转换工作完成

  近期首套房房贷利率

  *可到5.34%,普遍在5.65%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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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昆山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10月12日,昆山市人民政府印发《昆山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成品住房建设的基本规定、样板房制度、验收管理、保修及质量投诉、参建单位责任、行政监管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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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内容如下

  ▼

  1.成品住房是指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固定面的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2.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并形成完整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文件资料。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应同房屋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3.成品住房装修应积极采用通过产品认证的住宅部品、材料,确保工程质量。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部品、材料。

  4.建设单位和消费者签订成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在买卖合同基本情况中明确注明所购房屋性质为成品住房,并提供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

  5.建设单位在新建成品住房*次申报价格备案前,应在销售现场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以下简称“样板房”)。装饰装修标准不同的户型必须制作不同的样板房。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装饰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等,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布置。

  6.装饰装修批量施工前,应在各标段可售房源内设置典型户型样板房,并保留至相同类型房屋取得交付使用备案证书不少于三个月后予以处置。

  7.成品住房交接验收前应按相关要求完成淋水蓄水试验并合格。交接验收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中应对裂缝、渗漏等常见质量缺陷进行重点排查,明确质量缺陷责任主体,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对交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及时进行交接。

  8.建设单位是成品住房工程质量的*责任人,应承担成品住房工程质量责任及售后服务。建设单位应成立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受理和保修管理机构,及时处理商品房买受人诉求。

  9.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成品住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0.对于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不积极协调处理成品住房质量投诉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降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

  上下滑动查看原文

  ▼

  昆山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行为,压实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提升成品住房品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就加强全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管理,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成品住房建设基本规定

  (一)成品住房是指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固定面的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应积极推行标准化、模块化、集成化和干法施工的装配化装修方式。

  (二)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并形成完整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文件资料。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应同房屋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三)成品住房设计应与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集成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完成前报送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过程中装修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必须变更的应按规定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建设单位应一次性办理房屋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成品住房的安装、装饰装修等专业承包工程不得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施工许可证中应明确成品住房范围。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施工或管理,应由工程原土建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五)成品住房装修应积极采用通过产品认证的住宅部品、材料,确保工程质量。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部品、材料。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所采用的部品、材料的质量、规格、品种和有害物质限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的广告宣传资料应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六)建设单位和消费者签订成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在买卖合同基本情况中明确注明所购房屋性质为成品住房,并提供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如工程建设周期较长,所订购产品因厂家等原因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在买卖合同中就此类可能产生的变化约定处理方式,可采用1—2种装修材料或成品设备备选,不应使用“高级”“优质”“同等档次品牌”等模糊性表述,产品品质不低于原产品标准。成品住房建设单位应在毛坯房交接验收合格后进行集中装修,不得为了规避监管引导业主与第三方装修单位单独签订装修协议。

  二、实行“交付标准样板房”制度

  (一)建设单位在新建成品住房*次申报价格备案前,应在销售现场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以下简称“样板房”),样板房建设应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在可售房源内设置样板房。样板房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装修标准提前施工完成,对所有装饰装修交付标准一致的户型,可选择典型户型制作样板房,对装饰装修标准不同的户型必须制作不同的样板房。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装饰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等,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布置。

  (二)样板房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按照设计文件、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进行工程验收。市发改委、住建局和属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样板房验收进行监督。验收合格的样板房,作为成品住房价格、销售、验收和交房的重要参照标准和依据,不得擅自更改。销售现场样板房不得随意拆除、迁移,直到可售房源内样板房设置完成。建设单位如需拆除、迁移样板房,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做好影像留存。

  (三)建设单位应在样板房内公示成品住房的相关建设信息,包括:实施成品住房建设的楼栋、户型,建筑和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包括材质、规格、品牌、型号等,不得只标品牌)、备选的装修材料或成品设备、装饰工程施工工艺视频展示等。

  (四)建设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向购房人展示样板房,并确保购房人知晓装修标准。样板房设置在可售房源内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行走通道,给购房人提供安全的看房条件。

  (五)装饰装修批量施工前,应在各标段可售房源内设置典型户型样板房,并保留至相同类型房屋取得交付使用备案证书不少于三个月后予以处置。成品住房装修应对样板房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检测结果达标后才能进行装饰装修的批量施工。建设单位应保证装饰装修批量施工与样板房采取相同的装修材料和成品设备,且施工质量不得低于样板房的质量标准。

  三、严格成品住房工程验收管理

  (一)成品住房装饰装修施工前,应制定交接验收方案,验收方案中应明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参加人员、检验仪器(或工具)、交接范围等内容。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前应按相关要求完成淋水蓄水试验并合格。交接验收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中应对裂缝、渗漏等常见质量缺陷进行重点排查,明确质量缺陷责任主体,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对交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及时进行交接。

  (二)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按分户验收相关规定,实行“一房一验”,分户验收以涉及安全性能、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及几何尺寸等内容为检查重点,每户张贴“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应按规定处理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三)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物业公司对装修内容进行全数检查。建设单位应安排工地开放活动,征询购房业主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

  四、规范成品住房保修及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一)建设单位是成品住房工程质量的*责任人,应承担成品住房工程质量责任及售后服务。建设单位应成立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受理和保修管理机构,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强化内部管理责任,明确投诉处理流程,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商品房买受人诉求。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成品住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三)成品住房交付时,建设单位除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外,还应提供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及装修水、电等管线示意图等。

  (四)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对成品住房装修部分引入质量保险制度,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成品住房的维修、保养服务,提供智能家居和健康住宅系统升级等持续服务。

  五、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成品住房设计、施工、采购、验收、交付及售后等环节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强化施工现场管控,进一步加大对“样板房、交接检验、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等关键施工环节管理,在源头上保证成品住房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依据规定保证装修工程的合理工期、造价成本和建设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成品住房质量验收,严禁将不合格的成品住房验收通过并交付使用。

  (二)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装饰装修设计,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等规范标准,设计深度符合相关规定,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与图纸会审,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设计技术交底和详细说明,并参加成品住房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及投诉调查处理。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成品住房工程质量负总责,实行专业施工的分包单位承担分包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总分包管理,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装饰装修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编制和审批,加强材料、设备的质量管理,强化施工工序质量管控,严格执行验收程序。

  (四)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的专业人员应与装修工程相适应。监理单位应根据成品住房装修特点,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单位应对成品住房装修所用部品及材料、工序、检验批等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六、强化行业监督管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建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成品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不定期组织开展成品住房建设专项检查和巡查。加强装修工程承发包行为和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强化关键施工节点和主要建筑材料的监督抽查抽测力度,督促落实样板房制度。对质量管理混乱、质量投诉多的项目,要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成品住房的装饰装修质量、重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检测,出具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查报告内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须经技术服务机构复查,形成复查记录。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履行审图职责,按照《苏州市成品住宅室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和降低装修标准的设计变更不予审查通过。成品住房主体和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一并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合格证中应明确成品住房范围。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房屋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完成前报送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图机构不予办理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手续。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施工阶段加大对装修材料、施工质量的检查力度。加强成品住房的分户验收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按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TJ103)和《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等有关文件及技术标准的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的程序和执行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抽查。在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质量不过关的一律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五)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应报价格部门备案,作为住宅价格备案的参考依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相关监管部门将对工程发包价格、承发包行为等进行重点检查,经调查发现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住宅价格备案的,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广告宣传行为,对生产、销售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装饰装修部品、材料、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七)对于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不积极协调处理成品住房质量投诉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降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自

  2020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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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6

  昆山物业收费新标准出炉

  8月6日,中国昆山公布了

  《昆山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

  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这也是自2016年,昆山物业费*次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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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通知内容来看,将物业公共服务分为

  综合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

  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

  绿化养护服务等5项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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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项服务内容按照不同等级进行划分

  细化明确日常的检查、维护

  保养、应急情况处理等工作的频次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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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粗略的算了下

  *收费标准是0.64元/㎡/月

  *收费标准是3.58元/㎡/月

  当然这个不包含双方约定的特约服务项目费用

  如果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合理

  可以通过12315进行反映!

2020.12.1

  昆山取消购房*,增设积分*渠道

  12月1日,昆山出台

  购房*过渡期征求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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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昆山商业住房80平米以上

  并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依法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购房*

  *终申请截止日期是2024年6月30日

  ▼

  昆山市关于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21年1月1日起,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准入管理适用《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4号),《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昆政发〔2005〕47号)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工作,现就购房*过渡期政策规定如下:

  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80平方米以上,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迁入:

  一、 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3年以上,参加社保、医保3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3年以上,且经商、兴办产业连续3年以上、累计交纳税金2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依上述规定提出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

  该政策与《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4号)同步实施。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12月16日,征求意见的反馈结果出炉

  房迁*过渡期意见稿的内容,保持不变

  此外,昆山增设积分*渠道

  购房条件不满足的

  也可以通过积分的方式*昆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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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因为这次疫情,关于房子

  让购房者对自己的需求有了一个新的认知

  房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买房跟着政策走!

  2021年,祝愿大家在昆山有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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