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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昆山精装房标准限死,这6点与买房人相关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20-10-10 13:59:05

  

重磅消息!

  刚刚!苏州发布住宅新政!

  一句话总结

  要规范全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和销售!


  某些开发商可能要开始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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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拎几个重点:

  ★ 价格标准定了!装修综合单价不宜低于土地出让楼面单价5%~10%且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具体由属地政府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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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定要有样板房,且样板房要保留3个月并留存影像资料!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成品住房预售许可前,应按不同户型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比如新区热盘某华,在开盘前都未公开洋房样板间,这样的事情以后不会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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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板房应保留至该户型成品住房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三个月后方可撤除,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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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见即所得!(这个概念非常重要,9月张家港出台类似规定,就明确了这一概念,确保交付样板房真正与购房者所购房一致。样板间那些坑爹的不仔细看根本就难以发现的非交付标准就拜拜了!)合同里要列明装修材料及品牌型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成品住房买卖合同中,列明约定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成品住房交付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 多方验收合格后才能开放展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付标准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民开放展示。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已经开始实施!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新建成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行为,进一步提升成品住房质量品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成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成品住房建设管理

  (一)本通知所指成品住房是指新建住房在交付使用前,住宅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固定面的铺装、涂饰、管线、设备及终端安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施配备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二)成品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2019),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鼓励采用整体厨卫、智能化等住宅产业化成套技术,积极采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并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三)成品住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有成品住房建设专篇,内容包含成品住房建设指标、成品住房在小区总图中的位置(或幢号)、建筑面积以及建设时序等。成品住房建设应按幢实施。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审查合格的装修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付标准样板房验收合格前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和土建工程应纳入统一的工程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从事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为确保我市成品住房装修基本品质和功能,装修综合单价不宜低于土地出让楼面单价5%~10%且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具体由属地政府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

  二、规范成品住房销售管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成品住房预售许可前,应按不同户型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付标准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民开放展示。

  (三)样板房应保留至该户型成品住房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三个月后方可撤除,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开发建设单位宜提供不同装修风格的成品住房供消费者选择,以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成品住房买卖合同中,列明约定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现场公示成品住房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

  三、规范成品住房验收交付管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2019)等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装修前的交接验收和成品住房的分户验收。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包含装修工程部分。成品住房质量应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要求。

  (二)成品住房交付时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必要的装修主材和设备使用说明及包(保)修年限。成品住房交付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装修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投诉问题。因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企业诚信档案及信用等级考核;对性质恶劣的问题企业进行公示曝光;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住建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改、市场监管、信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严肃查处成品住房销售、宣传以及样板房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为成品住房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3日

  早在9月!

  苏州张家港就发布了相关政策!

  新政明确了“所见即所得”

  要确保交付样板房真正与购房者所购房一致!!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住宅样板房建设、管理,杜绝样板房与交付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减少交付纠纷,9月11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工程交付标准样板房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

  这是我市*次围绕新建商品住宅样板房出台监管文件。《通知》从样板房设置要求、样板房验收标准、信息展示要求、样板房拆除期限及违规后处罚措施等多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样板房实行全程监管,切实保障购房者利益,以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01.《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商品住宅市场逐渐进入高品质开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大批精装修交付的成品住房投入使用,开发商夸大宣传、房屋装修质次价高、材料设备以次充好、购房者维权难等问题也随之而来,侵害了购房者的权益。抓好住宅精装修房的质量监管,样板房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02. 《通知》出台的目的?

  “所见即所得”,确保交付样板房真正与购房者所购房一致。

  03.《通知》如何保障购房者权益?划重点——

  ●《通知》提出,9月1日后在我市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需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今后的商品住宅项目主要户型将按照不同交付标准分别设置毛坯交付样板房和全装修交付样板房。

  ●交付样板房为全装修的,装修材料清单需在发改部门备案,在合同中载明,并在现场进行公示。

  ●交付样板房通过部门联合查验后,方可向业主展示,且在通过交付使用备案后三个月内不得拆除、移位或者调换。

  这意味着交付样板房将作为交房的标准,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将有据可依,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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